在標書制作過程中,AIGC(人工智能生成內容)技術的應用正迅速普及,顯著提升了編制效率與文檔質量。然而,其使用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、行業規范及招標要求,否則可能引發合規風險、知識產權糾紛甚至廢標。以下是關于標書制作中AIGC技術的合規使用邊界的系統性指南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《網絡安全法》《數據安全法》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等法規,AIGC技術在標書中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:
輔助性原則
AIGC僅作為工具輔助,不得替代人工決策與專業判斷。最終責任主體為投標人及其編制人員。
真實性原則
所有生成內容必須真實、準確,嚴禁虛構業績、資質、參數或法律條款。
原創性原則
避免直接復制AI生成內容導致的抄襲或重復率過高問題,需進行深度修改與個性化調整。
可追溯性原則
建立AIGC使用日志,記錄生成時間、指令、版本及人工修改過程,確保重大失誤可溯源。
數據安全原則
禁止將涉密信息上傳至公共AI平臺,優先采用私有化部署模型或本地化工具。
應用場景 | 合規操作建議 |
---|---|
初稿生成 | 利用AIGC快速生成技術方案框架、服務流程描述、管理制度模板等內容,作為人工優化的基礎。 |
語言潤色 | 對已撰寫文本進行語法優化、語義通順性提升,避免口語化表達。 |
格式排版 | 自動生成目錄、標題層級、段落結構,提升文檔規范性。 |
風險提示 | AI自動識別招標文件中的廢標條款、資質要求偏離點,輔助人工核查。 |
知識檢索 | 快速匹配歷史標書庫中的相似案例、標準條款,提高響應效率。 |
? 示例:
“使用本地化大模型生成《項目組織架構》初稿,經項目經理審核后補充具體人員履歷與職責分工。”
高風險行為 | 法律與合規風險 |
---|---|
生成虛假業績或資質文件 | 構成《招標投標法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“弄虛作假”,可能導致中標無效、罰款甚至刑事責任。 |
直接輸出財務報表、審計報告、專利證書等法定文件 | 涉嫌偽造公文、證件,違反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條。 |
自動生成法律條款或合同文本 | AI可能混淆“不可抗力”“違約責任”等法律概念,導致重大合同風險。 |
上傳核心商業機密至公有云AI平臺 | 違反《數據安全法》第二十七條,存在數據泄露與知識產權侵權風險。 |
未加修改直接提交AI生成內容 | 可能被查重系統識別為“非原創”,影響技術評分,甚至被認定為程序瑕疵。 |
?? 典型案例(據2025年6月搜狐網報道):
某EPC項目因AI生成的“不可抗力”條款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,險致重大合同爭議;某污水處理廠投標中,AI輸出的反沖洗系統參數存在量級錯誤,若未人工發現將導致技術廢標。
“本文件部分內容經AI工具輔助生成,最終內容由專業團隊審核確認,確保真實性與合規性。”
建立行業AI使用標準
推動行業協會出臺《招投標領域AIGC應用指南》,明確技術邊界與責任劃分。
發展投標知識聯邦學習體系
在不共享原始數據前提下,多家企業聯合訓練專業模型,提升AI在特種設備、工藝工法等領域的準確性。
加強從業人員培訓
開展“AIGC合規使用”專題培訓,提升編制人員對AI輸出內容的辨識與修正能力。
維度 | 合規做法 | 違規做法 |
---|---|---|
內容真實性 | AI僅作初稿,關鍵參數人工核驗 | 直接采用AI生成的技術參數 |
法律責任 | 人工對最終文件負責 | 將責任推給AI系統 |
數據安全 | 本地化部署+脫敏處理 | 上傳敏感信息至公有云 |
知識產權 | 生成內容經深度修改后使用 | 大段復制未改AI文本 |
信息披露 | 主動說明AI輔助情況 | 隱瞞AI使用事實 |
AIGC是提升標書編制效率的“加速器”,但絕不能成為“甩手掌柜”。只有在工具輔助、人工主導、全程可控、依法合規的前提下,才能真 正發揮其價值,助力企業在競爭中脫穎而出。建議企業建立內部AIGC使用規范,將其納入質量管理體系,實現技術賦能與風險防控的平衡。